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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适用的出版单位: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期刊社等出版单位。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
1.所有人员基本要求:
凡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具备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合适的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不同人员的具体要求:
(1)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无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者,应当在到任后的2年内取得中级以上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否则,不能继续担任出版单位的上述领导职务
(2)凡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3)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取得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三个级别:初级、中级和高级
(1)初级和中级资格的取得规定:
初级和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相应级别的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不再进行。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取得初级资格者,可以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者,可以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2)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
1.报考的基本条件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2.报考的资历条件
报考不同级别的人员还须在学历和工作资历方面符合一定的条件。
3.报考的否定条件
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者和有刑事犯罪记录者,均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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