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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出版基础知识辅导:广告法出版相关部分条款

发表时间:2012/9/19 11:27: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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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10月14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有效复习出版资格基础知识考试,中大出版资格考试网整理了基础知识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通过考试有所帮助!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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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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