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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出版资格考试理论实务考试资料14

发表时间:2013/2/21 13:49: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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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10月13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有效复习出版资格理论与实务考试,中大出版资格考试网整理了理论与实务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通过考试有所帮助!

第十一章 著作权贸易与国际出版合作

一、著作权贸易的基本概念、特点和法律前提。

(一)著作权贸易的基本概念:著作权贸易习称“版权贸易”,是无形财产权贸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著作权贸易,指各类作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包括著作权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等。狭义的著作权贸易,通常指涉外或国际著作权贸易,主要是作品著作权的引进与输出。本书中的著作权贸易,专指涉外著作权贸易,即我国出版单位、著作权人、著作权代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与海外的出版机构、著作权人、著作权代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作品著作权中某项或某几项财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所进行的交易活动。

(二)著作权贸易的特点:著作权贸易与普通商品贸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贸易客体不同:普通商品贸易的客体是有形商品,而著作权贸易的客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即著作权中的某项或某几项财产权。

(2)贸易方式不同:普通商品贸易的方式是实物(或有形商品)所有权的转让。买方如何处置与卖方无关。而著作权贸易中,卖方就是否允许买方第三方转让或转授所购权利,买方所购权利的适用范围、适用期限等作出约定。

(3)支付方式不同:普通商品贸易,货物的买卖价格是固定的,货物交割后付清货款,银货两讫。著作权贸易中更多以版税方式支付,卖方的收入与买方的经营效果相关。

(4)权利期限不同:普通商品贸易中,所有权问题即与卖方无关。买方对该商品享有的所有权是永远的。著作权贸易中,买方对贸易客体的相应权利通常有期限约定,但如果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被一次性卖绝(或称“买断”、“永久转让”),买方获得的权利则没有时间限制。

(三)著作权贸易的法律前提:根据著作权的地域性特点,开展著作权贸易的法律前提是:著作权贸易主体双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或者就相互的著作权保护签订过双边、多边协定,或者共同加入了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二、著作权贸易的类型:按贸易方式不同,主要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两种类型。两者最大区别: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著作权主体不发生转移;著作权转让中,著作权主体发生转移。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我国出版单位或著作权人与海外出版机构或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贸易时最常用的形式。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点:(1)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即著作权主体未改变;

(2)被许可人只能按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将其获得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使用;

(3)被许可人取得的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只有取得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有权因专有使用权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形式:(1)专有许可;(2)非专有许可。

著作权获得许可的方式:出版单位与作者或继承人、代理人签订合同或与享有著作权的境外出版机构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

(二)著作权转让: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某种财产权利部分或全部、有期限或永久让与他人。著作权转让的特点:(1)受让人通过合同取得某项权利的所有权,成为某项权利的主体。

(2)受让人可以自己使用相应权利,也可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且无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

(3)当相应权利受到侵害时,受让人能对其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

转让的种类:一般可分为临时转让和永久转让。

三、著作权代理:

(一)著作权代理的概念:著作权是开展著作权贸易的一种手段。主要指由代理人或代理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代理行使著作权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利,包括推荐作品、组织洽谈、签订合同、收取样书和版税、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等。代理人一般通过向著作权人收取佣金(或称代理费,通常为著作权人收入的10%~20%)作为自己的服务收入,如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在英美等国家,著作权代理还在发现新作者、接受作者投稿和遴选稿件、向出版单位推荐作者和稿件的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著作权代理在国外的发展:

(1)著作权代理从文学代理开始,早期在英、美、法(主要是英美)较发达,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德、日等)盛行。(2)如今已涉及各类作品在各种载体上各种类型的使用方式。

(3)国外著作权代理人既有一人的小型公司,也有数十位的大型代理公司。代理人既只有代理一个作者的,也有同时代理多个作者的。

(二)中国的著作权代理:

(1)中国正式的著作权代理机构和代理活动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

(2)80年代初,台湾出现专业从事著作权代理的大苹果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3)198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内地第一家著作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之后,国家版权局陆续批准成立了上海市版权代理公司、广西万达版权代理中心、北京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等20多家地方或专业著作权代理机构,均可从事涉外著作权贸易代理业务。

(4)1998年,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并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外开展著作权代理业务。2004年7月1日《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无须经过国家版权局的审批,只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即可营业。同时,境外出版机构、著作权代理机构也在我国陆续设立了自己的代表机构。还有一些民营文化公司、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也在从事涉外著作权代理中介服务。(5)国内著作权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代理洽谈签订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代理解决著作权纠纷及代理诉讼,代理收转著作权使用报酬,组织国内外著作权贸易洽谈,提供著作权贸易咨询服务,开展其他与著作权贸易有关的业务。

(6)中外版权代理公司在功能上有所不同。英美著作权代理公司多数直接代理著作权人,而我国的著作权代理机构既代理著作权人,也接受使用者委托寻求著作权人的授权。

四、著作权贸易中的引进选题与输出选题。

(一)著作权贸易中对引进选题的考虑:

(1)选题的文化价值;(2)作者知名度和作品在原市场的反应;(3)原作品的出版时间;

(4)市场预测和效益评估;(5)出版单位的出自版能力;(6)专家意见和读者反应。

(二)著作权贸易中对输出选题的考虑:(1)选题内容的适用性;(2)作品翻译的适用性;(3)作品形式的适用性;(4)选题策划方式的适用性;(5)出版物类型的适用性。

五、开展著作权贸易的原则:

出版单位开展著作权贸易和国际出版合作,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利益第一;(2)两个效益统一;(3)遵纪守法;(4)平等互利、诚实守信。

六、出版社著作权贸易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流程:

(一)出版单位著作权贸易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同海外出版机构建立和保持经常性的业务联系;

(2)采集海外出版动态、出版物市场需求和著作权贸易信息等,及时提供给本单位有关编辑部门,并帮助编辑部门与海外出版机构沟通,策划合作项目。

(3)根据本单位的制度和要求,统一进行著作权贸易谈判和签订著作权贸易合同。

(4)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引进选题报批和著作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手续。

(5)检查、督促和协调编辑与财务等有关部门履行已签订的著作权贸易合同。

(6)做好商务信函和业务活动的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和保存著作权贸易业务档案。

(7)做好著作权贸易引进或输出选题样书登记造册的工作,收集整理海内外对于相应图书的评论。

(二)出版单位著作权贸易管理的流程:在选题信息采集、索取样书和前期联系阶段,各出版单位因情况不同可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以引进选题为例,著作权贸易管理的主要流程为:

(1)通信管理;(2)样书管理;(3)合同管理;

(4)结算和支付管理:包括版税(著作权使用费)预付金的支付和定期的版税结算。

七、著作权贸易信息的获取途径。(涉及初级)

(1)与海外出版机构建立和保持联系;(2)借助著作权代理机构;(3)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4)阅览出版物目录、行业期刊;(5)借助网络查询和调研。

八、著作权贸易谈判的前期准备、谈判方式和策略。

(一)著作权贸易谈判的前期准备:著作权贸易涉及双方之间的文化交流、出版物内容上的交流,也涉及一系列的经济条款的商定,需作好多方面准备:

(1)专业准备:明确所涉作品的专业领域,为此作专业上的准备。

(2)语言准备:著作权贸易谈判双方进行交流时必须利用某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语言。

(3)经济准备:在经济上进行测算,主要是估计双方的实力和可能报价,并据之测算确定自己一方可力争实现的理想合作条件和能够接受的底线。

(4)优劣势分析:又称“SWOT分析”,是一种能够较客观而准确地分析和研究某个单位现实情况的方法,由美国旧金山大学的管理学教授于20世纪80年代创立,通用在诸多领域。

(二)著作权贸易谈判的谈判方式:著作权贸易谈判可以通过传统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甚至电话进行,也可在互访或参加国际书展时当面进行。若能就合作条件达成一致,即可拟订合同合草案,由双方审核同意后正式签约成交。

(三)著作权贸易谈判的策略:了解卖方和买方常用的一些策略,有助于在著作权贸易谈判中充分保障自身的利益。

(1)卖方策略:1、兜售“期权”;2、拍卖竞价;3、突出畅销先例;4、结合广播影视作品;5、利用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

(2)买方策略:1、眼见为实;2、扬长避短;3、“货比三家”;4、避热就冷;5、果断出手。

九、著作权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其履行。

(一)著作权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著作权贸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著作权中的某一项或多项财产权利的许可使用或转让达成的协议,主要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1)法律关于著作权贸易合同内容的规定;

(2)著作权贸易合同的一般内容:包括:1、当事人身份;2、所涉作品及其作者;3、著作权承诺;4、交易客体的性质和内容;5、经济条件;6、意识形态条款;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条款;9、合同有效性条款;10、相关权利和义务条款。

(二)著作权贸易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出版单位的声誉和以后的著作权贸易的正常开展。有效的著作权贸易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必须遵守,严格按合同约定条件实施有关项目,对于买方来讲,履行合同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尊重和保护作者的著作权;(2)重合同,守信誉;(3)及时支付预付金;

(4)在约定期限内开始发行;(5)确认是否续约;(6)妥善解决合同纠纷

十、国际出版合作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一)国际出版合作的概念:国际出版合作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出版合作,主要指不同国家(地区)的出版单位共同组织策划、编辑和出版同一种出版物,但分别以不同的语种在不同国家(地区)销售流通。广义的国际出版合作,指不同国家(地区)在出版物的生产要素、流通市场等方面进行合理分工,既包括具体出版物的策划、编辑和出版,也包括出版产业链各环节的国际化合理分工,还包括出版机构之间在分支机构设置、人员流动、金融投资等方面的合作。

(二)国际出版合作的主要形式:

(1)出版机构的国际合作:有战略合作,品牌合作,在海外建立合资、独资公司或购并出版机构及资本合作等形式。

(2)出版物出版的国际合作:包括出版物不同编辑出版环节的合作和不同种类出版物的合作;具体有:1、整体设计与物质生产的加工合作;2、选题实施的加工合作;3、共同编辑出版;4、同步出版;5、国际组稿;6、期刊国际出版合作。

十一、中国出版“走出去”战略:

中国出版“走出去”是中国文化“走出去”的重要组成部分。

(1)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新闻出版总署发起,通过资助中国图书在海外的出版及向国外图书馆赠送图书等方式,让世界各国人民认识、了解和熟悉中国,扩大中华文化在世界的影响力。(2)中国文化著作翻译出版工程:堪称“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的加强版,侧重高端类出版物的资助。(3)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通过鼓励和支持适合国外市场需求的外向型优秀图书的出版,力求全面、深入、客观、准确地介绍当代中国的发展状况和中国的辉煌历史,让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4)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于2010年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用于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世界,促进中外学术交流的“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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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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