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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试题及解析8

发表时间:2014/3/13 17:07: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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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试题及解析:

31、中国古代的帛书又称( )。

A.缯书

B.丝书

C.缣书

D.白书

E.素书

试题答案:ACE

☆☆☆考点9:缣帛;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利用蚕丝织造丝绸的国家。甲骨文中已有 “丝”、“帛”、“桑”等字,说明在殷商时已用蚕丝织造缣帛。至于将缣帛用于帛书,当在丝织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以后。从文献记载看,缣帛与简牍常并称“竹帛”,故当在同期流行。丝织品有“帛”、“缯”、 “缣”、“素”等名称,因而帛书也有“缯书”、“缣书”或“素书”等称谓。

帛书的出现是书籍载体的一次重大变化。缣帛质地轻薄柔软,易于着墨书写,易于携带收藏,便于阅览,克服了简牍体积大、分量重、不便携带展读等缺点。由于缣帛幅面较大,较之竹简还更适宜绘画制图。但是,缣帛价格较贵,不可能在民间得到广泛使用。

现在能够看到的最完整的帛书,是1973年在长沙出土的“马王堆帛书”。这批帛书中有两部《老子》的抄本,一部记载战国时苏秦、苏代等人言行的佚书(共28篇文,后定名为《战国纵横家书》),以及《周易》、《春秋事语》、《五星占》、《相马经》等20多种作品,计 10余万字。十分可贵的是,其中还存有彗星图谱、古地图以及《五十二病方》中的导引图。这批帛书大都写在上下幅宽48厘米的整幅帛上,并画有极细的朱丝栏。有的帛上抄有几种书,在每一种书的首行上端有一墨钉标志,表示一种书的开始,书名则写在正文的最后,并标明字数。出土帛书有卷轴和折叠两种存放形式。折叠式是先对折成双幅,再折为四幅、八幅,呈长方形置于漆盒内。卷轴式帛书则卷绕在一根长条形木片上。

帛书在书籍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它已不是直接取材于自然界的原始材料,而是人工制造的编织物。这种具有良好质地的书写材料,启发人们去寻找更价廉物美的替代物,最终导致了纸的发明。

32、在以下出版社中,属于国民党政府创办的出版社有( )。

A.胜利出版社

B.正中书局

C.良友图书公司

D.现代书局

E.拔提书店

试题答案:ABE

☆☆考点46:国民党办的出版机构;

国民党办的出版机构,早期有1922年创办的民智书局,出版有孙中山著《建国方略》、《三民主义》,廖仲恺著《全民政治》,蔡和森著《社会进化史》,以及《孙大总统广州蒙难记》、《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等宣传民主政治的图书。1928年后相继成立的有新生命书局、独立出版社、正中书局、中国文化服务社、拔提书店、胜利出版社等。其中正中书局在国民党的扶持下,经营规模较大,成为中国六大出版社之一。

除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外,国民党官办的出版机构在各个时期逆历史潮流而动,脱离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革命理想的精神追求,因此它们的影响远不如民营出版机构。

33、凡在一个登记期内有( )等情形之一的,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A.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一年

B.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

C.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D.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E.不能按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

试题答案:BD

☆☆☆☆☆考点18: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1.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从具备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合适的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取得初级资格者,可以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者,可以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2.已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还应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应聘在职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3.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有证书的人员应每三年凭所在出版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连续三个年度的考核证明以及正规院校或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对于各方面都合格的,予以按时登记;对于存在不合格情况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缓登或者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1)凡在一个登记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缓登一年:

①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一年。

②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③不能按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该类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要求,方可恢复登记。

凡被缓登一年的,应推迟一年报考上一级别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2)凡在一个登记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①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该类人员如果今后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须重新通过相应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②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对该类人员,发证机关要收回其资格证书;出版单位可以将其解聘或调离。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收回资格证书,且两年内不准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3)国务院新闻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反有关出版工作的规定而受到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该类人员五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工作。

6.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该类人员此后永远不得再从事出版工作。

34、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 )组成。

A.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B.出版者号

C.类别代码

D.地区号

E.校验码

试题答案:AC

☆☆☆☆☆考点28:书号、刊号与版号的概念;

1.书号是主要用于图书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图书识别代码的国家之一。1956年2月,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颁发《全国图书统一书号方案》,并付诸实施。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国家标准局颁布了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1986),并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标准书号原由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ing--ISBN)和图书分类种次号两部分组成。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修订后的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2),规定采用国际标准书号作为中国标准书号。每一个国际标准书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成不同长度的4段,分别表示组号、出版者号、书名号、校验码,前面冠以ISBN作为标志符。

非连续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使用专用的中国标准书号,其中的出版社号均为6位数。

2.刊号是主要用于报纸和期刊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所谓“刊号”,是“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习称,因其曾称“中国标准刊号”。根据国家标准《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GB/T9999-2001)规定,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是主体。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成2段,每段4位,前面冠以ISSN作为标志符。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由6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地区号,后4位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所有经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期刊,可按国家规定申领刊号。(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第八章“期刊出版”。)

连续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使用专用的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其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后4位数为9000~9999。

3.版号是用于音像制品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所谓“版号”,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习称。按照国家标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GB/T13396-1992)规定,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是主体,可以独立使用。一个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分为5段的12个字符组成,前面冠以ISRC作为标准符。(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第九章“音像制品出版”。)

35、“一号多用”主要表现为( )。

A.“以书代刊”

B.多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

C.“以刊代书”

D.多卷本丛套书在每分卷、册分别定价的情况下,全套书使用一个书号

E.多卷本丛套书在只有一个总定价的情况下,全套书使用一个书号

试题答案:BD

☆☆☆☆☆考点29:书号、刊号、版号使用的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犯规者要受到惩处(详见本章第四节)。

1.严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该文件还进一步明确,出版工作者不得为不法书商提供证明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以掩盖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非法行为;出版单位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中以任何名义搞任何形式的“体外循环”或虚假“体内循环”;出版单位不得将书号、刊号、版号和经济创收指标等承包到编辑部或个人,不得在异地设立编辑机构。

2.禁止“一号多用”。“一号多用”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多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二是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等包含几个分册的图书,在每分卷(册)分别定价的情况下,仍各个分卷(册)共同使用一个书号。“一号多用”违反了书号使用的规定,给出版管理造成了混乱。1994年11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通知》规定,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书号,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该单独使用书号。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该书的定价方式确定: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每分卷(册)应分别使用书号,分别统计品种;若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拆开按卷(册)销售的,可作为一个品种使用一个书号。

对于“一号多用”的,一律按违反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与罚款等处罚。

3.不准“以书代刊”。1989年2月新闻出版署规定,对下列 “以书代刊”的行为必须制止: (1)以书号出刊。

(2)以出版丛书的名义变相出刊。

(3)出卖书号给予他人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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