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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冲刺模拟题二及答案解析(16)

发表日期:2011/9/15  来源:中大网校   [在线考试]

2011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参考答案第37题

试题答案:ABCE

考点:

☆☆☆☆☆考点33:与出版有关的惩罚措施;

国家有关出版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各种组织机构都应该严格遵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机构,如果实施了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就必须予以惩戒,责令其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经营出版物的业务。这种审批制度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

2.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出版物刊载的内容,同时列出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其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规的具体行为包括:

①出版、进口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②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复制、发行。

③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违规行为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①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②有上述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这些行为相关的罪名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声誉罪,侮辱罪,诽谤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制品罪,等等。

3.非法出版中学小学教科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该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或者发行单位未经批准举办各种境外出版物展览,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出版单位变更原登记事项,未依照国家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2)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

(3)出版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

7.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各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开展管理活动中,应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负责,公正无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对此专列条文,明确规定:“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分的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第38题

试题答案:ABD

考点:

☆☆☆☆考点20:出版社财务管理的内容;

基于出版社财务管理的目标,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筹资、投资和剩余分配三个方面。

1.筹资。这是指资金的筹集活动。出版社的资金来源一般有权益资本和借入资本两种。目前,作为国有单位的出版社,其权益资本是国家投入或增拨的资本;借入资本是债权人提供的信用和贷款。出版社为了实行规模经营,增加出书品种和出版更多更好的精品而需要增加投入时,既可以向国家申请增拨资金以扩大权益资本,也可以采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取得借入资本。但是,在国家财政尚不够充裕的时期,前者往往较难实现,故一般较多采用后者。

2.投资。这是指以收回资金并取得收益为目的的资金流出。企业投资一般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是指其全部回收期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投资,如出版社投资兴建附属的排版中心,购买机器、设备等。短期投资是指其全部回收期不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或者能随时予以变现的投资,对于出版社来说,主要是指对图书出版的投资。例如,出版社计划要出版一部工具书,就需要一笔资金用于前期的编辑活动。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这就是出版社的短期投资。对于图书出版的投资,一般按出书计划掌握和控制,并由财务部门考核其资金回收期。至于卷帙浩繁,出版周期特长的大型辞书、成套书、丛书等,由于投资涉及的时间长,风险大,决策时必须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投资的机会成本,以提高投资效益和降低投资风险。

3.剩余分配。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资本的增值部分,即前述G'大于G的差额,是企业新创造的价值。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需要作出预算分配方案。根据有关规定,这些资金一般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及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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