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10月19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战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中大网校编辑特地汇总了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一、出版单位设立的审批制度
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规定出版物应由出版单位出版,还规定了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审批、登记等的程序,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
二、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审批和注销登记制度(了解)
(一)出版单位的变更审批
应当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总署审批同意的有: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互联网出版单位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出版单位如有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备案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三)出版单位的注销登记
出版单位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主动停业,或者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被迫停业,或者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出版许可证,都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互联网出版单位还应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三、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了解)
出版行政部门对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也称年检登记制度),以加强对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期刊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每年举行一次,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度核验资料提交省局。
对于期刊出版单位,省局进行全面核验后,作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者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局确定。省局应该将有关文件报总署备案。
对于音像制品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省局进行全面审核后,作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的决定。音像制品出版社的暂缓年度核验期限为3个月,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暂缓年度核验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局应将有关文件报总署备案。
对于图书出版社,省局核验后,须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总署,由总署做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者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暂缓年限为6个月。
凡是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予以登记。
凡是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撤销其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凡是被暂缓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应在暂缓期满时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如经过整改已经达到年度核验要求,予以登记;如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撤销其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四、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掌握)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是国家对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
1.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主编(副主编)、编辑室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2.凡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3.凡进入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取得
该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初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国家统一组织、时间、大纲、试题、标准、证书。
高级资格目前是评审制度,将要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
(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
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另外,报考不同级别的人员还必须在学历和工作资历方面符合一定条件。
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者如下: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2)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者;
(3)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另加:中级申报的学历或职称条件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7)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四)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1.接受继续教育
是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2.职业资格登记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登记分为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三种情况。
已经按规定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无需办理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手续,但应办理责任编辑续展注册手续。
3.责任编辑注册
职业资格登记→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证书→从事责任编辑工作。
(1)首次注册
出版单位审核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个人向出版单位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注册,颁发责编证书。
(2)续展注册
在为期3年的注册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责任编辑证书持有者应提交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由所在出版单位统一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
(3)变更注册
已经注册的责任编辑如果变更出版单位或者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首次注册的具体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申请续展注册的资格保留期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责任编辑续展注册以致注册失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能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的资格。
4.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有三种处罚:限制报考、取消职业资格、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已经持有责编证书人员,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证书:
①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情节严重;
②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情节严重;
③连续2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④存在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
此类人员尚可保留职业资格登记并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但不得担任责任编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五、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了解)
各单位领导都要在当年内或任职后半年内参加岗位培训班,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该证书由指定培训机构颁发,在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有效,有效期为5年。
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应列入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内容,达不到一定要求的,年检主管机关给予警告或暂缓年度核验。
中层领导干部也有持证上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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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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