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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着作权案例3

发表时间:2011/4/13 14:58: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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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师考试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问:1.涉案照片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2.A和甲画报社对涉案照片各享有什么权利?

3.A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遭到侵犯?

答:1.涉案照片确系职务作品

本案中的A是甲画报社的摄影记者,接受甲画报社给其安排的工作任务,作为随军记者去拍摄战场情况。其所拍摄的这些照片,正是A执行工作任务的产物,应为职务作品。

2.职务作品的着作权权利归属

在本案中,既然A受命创作的是战场实景照片,不属于按规定应由单位享有着作权的职务作品,当初甲画报社与A也没有就着作权归属问题作过任何合同约定,那么,A当然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着作权,而甲画报社仅享有两年内可以优先使用这些摄影作品的权利。

丙博物馆认为经甲画报社同意即取得了着作权人的许可,这是一种误解。因此,其翻拍涉案照片并将之用于所编图书中的行为,侵犯了A的着作权。乙出版社认为涉案图书的着作权归丙博物馆所有,这应该说没错,因为丙博物馆作为汇编者对该书的整体享有着作权。但是,乙出版社认为甲画报社是涉案照片的着作权人已是一种误解,而认为了解过甲画报社是否同意使用即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是又一种误解。实际上,乙出版社负有对图书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如果乙出版社切实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话,单就涉案摄影作品没有作者署名这一简单事实,就可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着侵犯这些摄影作品的作者着作权的问题。然而,乙出版社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却并没有注意到这一情况,其关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抗辩自然不能成立。作为该书编者的丙博物馆和作为该书出版者的乙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A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未受侵犯

但是,丙博物馆翻拍照片和乙出版社使用翻拍照片的行为,都并非是出于对作品主要内容进行改动的目的,也没有产生歪曲、篡改涉案作品的客观后果。因此,丙博物馆和乙出版社都没有侵犯A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都侵犯了A的署名权、汇编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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