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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科目理论与实务复习指导29

发表时间:2014/4/17 13:55: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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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10月19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战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中大网校编辑特地汇总了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相关辅导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知识点一、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的规定(P278)【掌握】

1.音像制品制作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作活动。

2.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制作音像制品,也可按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办法办理一定手续后与港、澳、台或国外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

3.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要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音像制作单位,必须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局批准并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和由出版单位盖章的委托书。

5.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知识点三、关于音像制品出版的规定(P279)【掌握】

1.音像制品出版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2.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如需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应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后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3.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委托持有许可证的音像制作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制作单位订立委托合同;订立合同时,应当出示出版许可证和委托书。

4.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应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音像制品的中国标准编码及其条码、出版时间,责任编辑和相关著作权记录等。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知识点四、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的规定(P280)【掌握】

1.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

2.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的样片原有名称和内容。

3.新闻出版总署收到申报文件和材料后,由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内容。

5.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新闻出版总署的进口批准文号,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语节目应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装上标明中外文名称。

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在音像制品上标明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号。

6.在授权期内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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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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