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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出版基础知识:印刷条例其他印刷品印刷

发表时间:2012/9/19 11:25: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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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10月14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有效复习出版资格基础知识考试,中大出版资格考试网整理了基础知识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通过考试有所帮助!

第五章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五条印制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印制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承接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印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等专用印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制证明。

承接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三十七条印制宗教用品的,按照国家有关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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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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