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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1.财产权侵权:
(1)直接侵权: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直接使用有关作品而侵权。
(2)间接侵权:自觉或不自觉地为侵犯著作权的人实施了侵权;
*帮助侵权:第三人通过引诱、提供物质手段等方式,促使第二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代位侵权:存在于代理关系中。第三人应为第二人侵权承担责任。
(3)违约侵权:作品使用者未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中有关著作权的约定条款而构成的侵权;
2.人身权侵权:侵犯财产权时也侵犯了作者人身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发表权等。
十四、 著作权侵权的具体行为及法律责任
1.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A侵犯人身权的: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B侵犯财产权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C侵犯邻接权的: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D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还须承担其他责任的侵权行为:(48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侵犯财产权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B侵犯邻接权的:
(1)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C与信息网络有关的:
(1)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侵犯专有出版权:出版者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而取得的出版该作品的专有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E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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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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