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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试题及解析9

发表时间:2014/3/13 17:07: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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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试题及解析:

36、“以书代刊”主要表现为( )。

A.以书号出刊

B.图书的内容按期刊的方式编排

C.以出版丛书的名义出刊

D.以期刊的开本出版图书

E.出卖书号给予他人出刊

试题答案:ACE

☆☆☆☆☆考点29:书号、刊号、版号使用的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犯规者要受到惩处(详见本章第四节)。

1.严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该文件还进一步明确,出版工作者不得为不法书商提供证明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以掩盖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非法行为;出版单位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中以任何名义搞任何形式的“体外循环”或虚假“体内循环”;出版单位不得将书号、刊号、版号和经济创收指标等承包到编辑部或个人,不得在异地设立编辑机构。

2.禁止“一号多用”。“一号多用”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多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二是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等包含几个分册的图书,在每分卷(册)分别定价的情况下,仍各个分卷(册)共同使用一个书号。“一号多用”违反了书号使用的规定,给出版管理造成了混乱。1994年11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通知》规定,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书号,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该单独使用书号。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该书的定价方式确定: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每分卷(册)应分别使用书号,分别统计品种;若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拆开按卷(册)销售的,可作为一个品种使用一个书号。

对于“一号多用”的,一律按违反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与罚款等处罚。

3.不准“以书代刊”。1989年2月新闻出版署规定,对下列 “以书代刊”的行为必须制止: (1)以书号出刊。

(2)以出版丛书的名义变相出刊。

(3)出卖书号给予他人出刊。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 )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A.少儿读物

B.大学教科书

C.科技期刊和科技图书

D.中小学课本

E.少儿报刊

试题答案:BCDE

☆☆☆☆☆考点31:国家对出版活动的保障;

1.实行保障、促进出版业发展与繁荣的经济政策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些政策是多方面的,有政治的、经济的、人事的等,这里主要讲经济的政策。

国家针对出版业而制定、实行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投资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分配政策等,基本内容是对出版业的支持和优惠。譬如,国务院1996年发布《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12月发布《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中央和地方还分别建立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基金”,重点用于包括出版在内的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科技期刊和科技图书、少儿报刊、大中小学教科书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新闻出版总署、科学技术部还设立了“科学出版资金”。这些措施对出版业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2.保障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出版管理条例》的这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教科书“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以便教学活动能正常进行。教科书包括中学小学课本和大学、中专、技校的通用教材(含作为教材使用的教学参考书)。国家对教科书出版发行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定教科书出版发行的制度,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的秩序。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出版单位要确保教科书的质量和按时出书。出版行政部门要对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提供方便,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

(2)在政策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从价格、信贷、税收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在教科书的价格上,实行“低价微利、亏损补贴”的政策;对出版发行教科书的储备资金季节性贷款给予保证;对教科书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3.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把“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用行政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1)国家历来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发行单位的数量及其经费投入、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都是世界上最多的。现有的扶持措施主要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的书号使用数量不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使用条码免收费用;设立用于资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出版的出版基金;适当调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社的专业分工;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发行队伍的培训;建立全国民族文字出版重点选题规划审定委员会,等等。

(2)盲文出版物是专供盲人使用的特殊出版物。这种出版物制作成本高,发行难度大,亏损严重,国家必须给予支持,以使盲人有书可读,提高文化水平,丰富精神生活。国家不但以法律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且还对盲文出版社在投资、补贴、资助等方面给予优惠。

4.对在特殊地区和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的人均收入较低,购买力较弱,出版物发行网点较少,发行困难较多。为缩小这些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差距,促进这些地区出版物的发行,国家对这些地区的出版物发行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譬如:对全国县及县以下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的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全国少数民族县的新华书店贷款年利率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凡发往少数民族省(区)的一般图书,其发行折扣率应稍低一些;建立一般图书发行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农村图书的发行,等等。

38、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

A.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

B.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试题答案:ACDE

☆☆☆☆☆考点33:与出版有关的惩罚措施;

国家有关出版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各种组织机构都应该严格遵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机构,如果实施了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就必须予以惩戒,责令其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经营出版物的业务。这种审批制度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

2.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出版物刊载的内容,同时列出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其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规的具体行为包括:

①出版、进口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②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复制、发行。

③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违规行为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①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②有上述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这些行为相关的罪名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声誉罪,侮辱罪,诽谤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制品罪,等等。

3.非法出版中学小学教科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该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或者发行单位未经批准举办各种境外出版物展览,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出版单位变更原登记事项,未依照国家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2)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

(3)出版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

7.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各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开展管理活动中,应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负责,公正无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对此专列条文,明确规定:“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分的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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