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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出版资格考试:期刊基础知识1

发表时间:2011/5/7 13:28: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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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师考试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期刊概述

一、期刊的定义和构成要素

定义:期刊又称杂志。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季、月顺序编号,以印刷方式复制的,以纸质为载体的,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要素:1.有一个稳定的名称;2.连续出版;3.以卷期年等顺序编号;4.以纸为载体,装订成册。

另,一般不修订再版,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通常有多名作者的作品汇编而成。

二、期刊的媒体特点

(一)期刊与报纸比较:1.外在形态:开本大小,需装订;2.出版周期:比报纸长;

3.新闻时效:弱于报纸;4.内在容量:一般大于报纸;5.版面风格:期刊版面流畅,注重前后衔接。

(二)期刊与图书的比较:1.延续性;2.实效性;3.节奏性;4.一次性;5.定向性。

国家关于期刊的管理规定

一、关于期刊发行范围的规定:

1.公开发行:可向国内外公开征订发行;

2.内部发行:只能在境内按主管单位确定的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销售。

公开发行的期刊,主办单位可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条码。

二、创办期刊的规定:须按规定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1.总署给批准创办的期刊颁发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2.主办单位持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局领取并填写《期刊出版登记表》,省局审核登记表后,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3.主办单位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4.两个或以上单位合办期刊,须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出版和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5.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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