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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版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后,乙公司辩称:《新教程英语》面封和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是“C、K、T编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而著作权应该归属作者所有,甲出版社称自己享有该教材的著作权,是违法的;甲出版社作为图书出版者,只享有作者授予的图书专有出版权,而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仅与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并没有侵犯甲出版社的图书专有出版权。因此,甲出版社并非真正的权利人.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此外,将涉案作品登载在网络上供用户下载的行为,是网址为“http://www.xxxx.com”的丁研究所实施的。如果说这种行为侵权,那也必须由丁研究所承担法律责任。乙公司只是建立相关链接,并没有侵权,不该成为本案的被告。
问:
1.甲出版社是否能合法享有《新教程英语》的著作权?
2.甲出版社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
3.乙公司是否要承担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答:
1.《新教程英语》的著作权归属甲出版社
《新教程英语》教材是甲出版社委托C、K、T编写的,属于委托作品。按《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在与C、K、T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 “该教材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但甲出版社应在教材上为编写者署名”,因此甲出版社享有《新教程英语》的著作权;C、K、T是委托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不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2.甲出版社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从表面看,丁研究所和乙公司并没有将涉案作品也制作成图书予以发行,其行为就没有侵犯图书专有出版权,因此作为出版者的甲出版社,其权益似乎也没有受到侵犯。但是,甲出版社不仅是涉案作品的图书出版者,而且还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不仅仅是图书的专有出版权,而是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只是署名权为受托作者享有。因此,丁研究所和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出版社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乙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从案情简介中可知,相应的教学软件与乙公司的学习机存在着具有高度指向性的相关关系,并且丁研究所的网站与乙公司在网络下载流程、域名的注册信息等方面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据此可以认定,乙公司对于丁研究所在网站上提供同步教学软件的下载服务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并且双方还存在着一定的经营合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当初本应该对丁研究所在网站上所提供的教学软件及其中所涉及的其他作品内容是否有合法来源进行验证(即要求丁研究所出示先观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证明),从而保证自己的行为合法。然而,乙公司或是由于疏忽而没有进行验证,或是明知它们的来源并不合法却依然进行合作,这就与丁研究所共同侵犯了著作权人甲出版社的权益。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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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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