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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基础知识知识点归纳19

发表时间:2014/5/6 13:40: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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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10月19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战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中大网校编辑特地汇总了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相关辅导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国家对出版物印刷复制活动的管理

知识点一、国家对书刊印刷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管理规定(掌握)(P157)

(一)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

1.不得委托非书刊印刷企业、正受罚的书刊印刷企业承印书刊。

2.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委托印刷书刊的有关证明,并依法签订合同。

3.书刊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书刊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1.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2.如果是省外书刊出版单位,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3.印刷单位应当自完成书刊印刷之日两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书刊样本备查。

(三)对音像出版单位的规定

1.应当委托国家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产品,必须出示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制委托书和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并依法签订合同。

2.复制委托书的第二联经双方盖章后,在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连同相应样品交省局备查。第四联由出版单位留存两年备查。

(四)对复制单位的规定

1.应当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若属于非卖品或者软件,应当验证省局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

2.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报省局批准,复制产品除样品外应全部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3.复制业务档案,即复制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书、复制样品、生产单据、发货记录等。其保存期为两年,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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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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