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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出版基础知识要点考前回顾(11)

发表时间:2011/9/20 11:07: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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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的相关重点,出版资格考试网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资料的复习要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六、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1.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领导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2.坚持出版社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从业人员(包括出版社负责人、编辑、校对等)资格认定标准和业绩考核办法,定期、分层次、分类别对出版社的业务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业绩考核,考核前先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不合格者,要下岗再培训,经再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调离业务岗位。

3.《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在全国有效,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要在有效期满后第一年内在参加培训,重新取得合格证书。列入年检内容,达不到要求的,年检主管机关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暂缓登记。

4.国家对出版单位、省管书刊印刷企业、音像复制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以及新华书店门市部主任等,也有持证上岗的要求。

记忆要点:

1.出版单位的设立,我国实行审批制。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

2.出版单位年检登记制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缓期登记,被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六个月内仍达不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

3.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领导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均应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等级手续。互联网出版单位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5.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可由省级新闻出版局代行审批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但期刊、广播电视报纸变更为周刊(含周刊)以上刊期的,仍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6.出版单位如有除(3)(4)之外的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到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7.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8.每逢但数年,图书出版社在自查年检的基础上,进行年检登记工作;每逢双数年,图书出版社在社领导主持下,自行检查总结工作。

9.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五年。

10.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出版单位从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等的编辑、出版(技术编辑)、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11.国家在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和期刊社等出版单位,建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12.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基本要求:凡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①凡新进入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或主编(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无的话,两年之内必须取得。

②责任编辑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③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进入后的下一年度内通过相应级别考试。

④新调入出版单位的在职非出版专业的,调入后的下一年度内,取得规定级别。

13.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者和有刑事记录者,均不能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14.应聘在职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2天(72学时)

15.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有证书的人员在首次登记之后,应每隔3年进行再次登记。

16.缓登一年: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一年;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按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

17.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18.取消资格且两年内不准参加考试: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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