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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着作权案例9

发表时间:2011/4/13 15:19: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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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师考试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问:1.甲研究所是否对《新课标小学生英语》享有着作权?

2《同步辅助学习》中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着作权的现象?

3.丙出版社在本案中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答:1.甲研究所享有涉案作品的着作权

《新课标小学生英语》的编写工作由甲研究所主持,由其设计全书的框架结构、内容主题、表现形式后,组织人员编写。书稿编成后,又由甲研究所组织对全书的定稿并提交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核。《新课标小学生英语》的面封和扉页上的作者署名也反映出由甲研究所承担责任,并且具体编写人员对此没有提出过异议。根据这些事实,可以确认该教材为法人作品,甲研究所就是它的着作权人。

2.《同步辅助学习》中存在侵权现象

《同步辅助学习》在每个单元下全文收录《新课标小学生英语》中的英文课文原文,此种使用方式简单再现了《新课标小学生英语》的内容,是一种复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侵犯了着作权人的复制权。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就将《新课标小学生英语》的英文课文全部翻译成中文,则侵犯了着作权人的翻译权。

3.丙出版社应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丙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只要将《同步辅助学习》的书稿内容与《新课标小学生英语》进行简单的对比,就不难发现其中存在十分明显的侵权现象,从而停止出版,不让侵权结果扩展。但是,丙出版社并没有这样做。该社关于“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因此,对于《同步辅助学习》发生的侵权行为,作为该书出版者的丙出版社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停止出版发行《同步辅助学习》一书,并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赔偿甲研究所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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