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10月19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战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中大网校编辑特地汇总了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相关辅导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国家关于期刊的管理规定
一、关于期刊发行范围的规定
1.公开发行:可向国内外公开征订发行;公开发行的期刊,主办单位可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条码。
2.内部发行:只能在境内按主管单位确定的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销售。
二、创办期刊的规定:须按规定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针对期刊内容和形式的彻底的改刊与创刊没有实质性区别,并且也必须按照新办期刊的要求报请总署审批。
1.总署给批准创办的期刊颁发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2.主办单位持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局领取并填写《期刊出版登记表》,省局审核登记表后,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3.主办单位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4.两个或以上单位合办期刊,须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出版和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5.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
* 办新刊要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有3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
* 期刊社出版精华本、精选本、珍藏本、增刊,均需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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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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