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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出版资格基础知识讲义第五章4

发表时间:2013/8/2 11:49: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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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10月13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有效复习出版资格础知识考试 ,中大出版资格考试网整理了基础知识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通过考试有所帮助!

 第四节 国家对出版物印刷复制活动的管理(掌握)

一、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证制度。个人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经营活动。

(一)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

不得委托非书刊印刷企业、正受罚的书刊印刷企业承印书刊。

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委托印刷书刊的有关证明,并依法签订合同。

书刊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书刊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如果是省外书刊出版单位,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印刷单位应当自完成书刊印刷之日两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书刊样本备查。

二、关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规定

复制产品包括: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音像非卖品、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计算机软件。

(一)对音像出版单位的规定

应当委托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产品,必须出示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制委托书和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并依法签订合同。

复制委托书的第二联经双方盖章后,在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连同相应样品交省局备查。第四联由出版单位留存两年备查。

(二)对复制单位的规定

应当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若属于非卖品或者软件,应当验证省局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

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报省局批准,复制产品除样品外应全部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复制业务档案,即复制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书、复制样品、生产单据、发货记录等。其保存期为两年,以备查验。

三、光盘类出版物的SID码

全称是"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刻压在光盘内圈表面。

举例:IFPI R200

IFPI:国际唱片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

R2:复制单位代码。

00:模具顺序编号。

持有《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才可以从事光盘复制业务。他们的每一条光盘复制生产线,均具有总署核发的全国统一编制的SID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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