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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理论与实务考点秘籍22

发表时间:2014/3/6 10:11: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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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10月19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战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中大网校编辑特地汇总了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相关辅导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关于期刊出版的规定

(一)编辑活动

1.除发表原创作品外,还可以依照著作权法,转载/摘编其他包括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最初登载该作品的报刊名称/期号。公开发行期刊不得转载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内容;

2.期刊出版单位应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负责具体的编辑工作。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擅自转让编辑出版权,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出租许可证;

3.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期刊广告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4.具有采编业务的期刊社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须报经拟设机构所在地省局批准;

5.期刊刊载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的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予以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6.期刊出版单位如需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关于期刊标准化标志:由表示其属性的文字项目构成。

1.版本记录与刊号:须在底封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包括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刊号,《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2.刊名与顺序号:须在面封醒目位置刊载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号,刊名以外的其他文字不得比刊名更明显。不得以要目代替刊名,也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 期刊封面上,要目不得大于或代替刊名,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三)关于出版增刊

1.可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出版两期增刊;

2.增刊须由期刊的主办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请省局审批,须写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申请获得批准的,由省局发给一次性增刊准印证;

3.增刊的内容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须与正刊的开本发行范围相一致;

4.增刊的版本记录中除需刊印名称、刊号等正刊必备项目外,还需印增刊许可证号,注明增刊;

(四)关于出版合订本

期刊合订本不得对内容另行编排,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并在其面封明显位置标明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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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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