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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资料:对出版单位的管理1

发表时间:2011/3/16 9:57: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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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师考试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一、对设立出版单位的管理

1.出版单位: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

音像出版社

电子出版物出版社

互联网出版单位

不设报社的法人报纸编辑部

不设期刊社的法人期刊编辑部

2.对设立出版单位实行审批制

规定1:设立出版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规定2:六大媒体出版物必须由上述出版单位出版;

规定3:出版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规定4:出版单位必须按程序进行申请、审批、登记等;

(处罚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为)

二、对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的管理

(一)出版单位的变更

1. 情形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

情形二:出版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情形三:出版新的报纸、期刊;

情形四:报纸、期刊变更名称。

以上任一情形,要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注意:

互联网出版单位若有上述变更事项,还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2.情形五:期刊、报纸变更刊期

可由省级新闻出版局代行审批,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情形六:期刊、广播电视类报纸变更为周刊(含周刊)以上刊期

仍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情形七:出版单位如有除上列变更事项之外的其他变更

要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出版单位的注销

1.情形一:出版单位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主动停业;

情形二:出版单位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被迫停业;

情形三:出版单位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出版许可证。

以上任一情形,要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互联网出版单位还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2.情形一: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

情形二: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天未出版报纸、期刊。

以上任一情形,要由原登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注销互联网出版单位的登记还要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通报),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情形的,出版单位可向原登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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