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3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10月13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有效复习出版资格理论与实务考试,中大出版资格考试网整理了理论与实务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通过考试有所帮助!
三、关于期刊变更登记的规定
1.期刊变更刊期:自2004年1月期,总署将部分审批权委托给报刊登记地省局代理审批,审批结果需报总署备案;但刊期变更为一周或更短,仍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变更开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须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局备案;
3.期刊休刊:须向省局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超过一年由总署撤销许可证,省局注销登记。
四、关于期刊刊号的规定(刊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习称)
(一)刊号的结构: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组成。
1.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ISSN”为前缀的8位数字组成。ISSN XXXX-XXXX;
前缀与8数字间空半字,分两段,中间“-”隔开,前7位为数字序号,最后1位为计算机校验码;
2.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以“CN”为前缀,由6位数字以及分类号组成,可以简称“CN号”。
前缀与数字空半字。6位数字分2段,中间用“-”隔开。前段2位数字为地区号,依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数字码前2位给出;后段4位数字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
分类号用以说明连续出版物的主要学科范畴,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基本大类给出,一般用1个字母表示;但科技文教类按二级类目给出,故用2个字母加1个数字表示,用斜线“/”隔开。
(二)刊号的使用
1.刊号的分配原则是一刊一号。期刊无论是更改看门或初版地,还是更改载体形势,都须重新申请刊号;
2.分配给期刊的刊号不得用于出版图书或者其他出版物;
3.刊号两部分可以合在一起印刷,置于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两个部分分两行印刷,以一横线隔开。
4.刊号两部分页可分开印刷:ISSN应印于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也可与条码一起印刷。CN刊号独立印刷时,应印于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
五、关于期刊出版的规定
(一)编辑活动
1.除发表原创作品外,还可以依照着作权法,转载/摘编其他包括上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最初登载改作品的报刊名称/期号。公开发行期刊不得转载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内容;
2.期刊出版单位应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负责具体的编辑工作。如何情况下都不得擅自转让编辑出版权,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出租许可证;
3.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期刊广告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4.具有采编业务的期刊社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须报经拟设机构所在地省局批准;
5.期刊刊载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的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予以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6.期刊出版单位如需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二)关于期刊标准化标志:由表示其属性的文字项目构成。
1.版本记录与刊号:须在底封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包括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刊号,《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2.刊名与顺序号:须在面封醒目位置刊载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号,刊名以外的其他文字不得比刊名更明显。不得以要目代替刊名,也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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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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