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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出版资格基础知识讲义第五章5

发表时间:2013/8/2 11:49: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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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10月13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有效复习出版资格础知识考试 ,中大出版资格考试网整理了基础知识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通过考试有所帮助!

 第五节 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熟悉)

一、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的一般规定

国家对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实行许可证制度。

国家允许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业务,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

外商可以投资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

设立这些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人获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再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出版物。

出版单位不得发行以下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进口的,中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侵犯他人着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验。

二、关于出版物总发行的规定

出版单位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业务。

出版单位拥有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权。

由出版单位发行部门改制形成的发行企业,获准设立总发行单位后,可以从事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业务。

出版单位不得向没有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总发行权。

三、关于出版物分销的规定

分销是指出版物的批发和零售。

(一)对出版物分销的共同性规定

(二)对出版物批发的规定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在15日内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对出版物零售的规定

(四)对出版物连锁经营的规定

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非直营连锁门店应按设立零售企业的审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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