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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1、 监管目标
一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二是保护银行来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2、 监管措施
银行业监督措施主要有:
(1)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2)现场检查
(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谈话制度
(4)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披露信息
(5)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6)对有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重组
(7)对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8)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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