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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及应用
5.个人征信系统信息来源
第一个渠道:当客户通过银行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业务时,其个人信用信息通过银行自动报送给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个渠道: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与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相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进行系统对接,可以采集诸如居民身份信息、个人手机费、社保金等非银行系统信用记录情况。
个人征信系统按照数据主体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即将属于同一个人的所有信息整合在其名下,形成该人的信用档案,并在金融机构查询时生成信用报告。
6.个人征信系统录入流程
(1)数据录入
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按照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在录入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录入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购房信息等。系统可自动生成征信数据的机构则无须人工录入。
(2)数据报送和整理
商业银行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服务中心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并对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当认为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商业银行如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将立即进行更正。
(3)数据获取
个人征信系统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系统端口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提供给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7.个人征信查询系统
(1)个人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查询主体
①商业银行。在审核信贷及担保业务申请时,取得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可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商业银行在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下,也可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
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司法部门等。可根据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③个人。个人获得自己的信用报告之后,可根据其意愿提供给其他机构,或通过书面申请授权给机构、个人查询的权利。查询可以到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中心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2)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内容
①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个人职业信息。
个人身份信息,主要提供机构和权威部门是公安部门,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户口信息、住址信息、通讯信息、婚姻状况、配偶情况、学历信息、证件信息等信息。
居住信息,包括被查询者的工作单位名称、邮政编码、居住状况等信息。
个人职业信息,指个人就业情况、工作经历、职业、单位所属行业、职称、年收入等信息。
②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信用卡与贷款的明细、特殊交易、个人结算账户信息、查询记录等情况。
信用卡信息,包括卡类型、担保方式、币种、开户日期、信用额度、共享授信额度、最大负债额、透支余额、本月应还款金额、本月实际还款金额、最近一次实际还款日期、当前逾期期数、当前逾期总额、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月还款状态记录。
贷款信息,包括贷款种类、担保方式、比重、账户状态、还款频率、还款月数、贷款发放日期、贷款到期日期、贷款合同金额、每月还款状态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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