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担保业务
1.银行保函业务
(1)基本概念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2)业务种类
可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
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授信额度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其核心特点是为申请人的融资行为及资金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非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即期付款保函、经营租赁保函等。
2.备用信用证业务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约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备用信用证与其它信用证相比,其特征是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
备用信用证主要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两类。
3.3.8承诺业务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贷款承诺业务可以分为:
1.项目贷款承诺
2.开立信贷证明是应投标人和招标人或项目业主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以证明投标人在中标后可在承诺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信贷支持的授信文件。
3.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银行确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银行一般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主要是用于解决客户短期的流动资金需要。
由于从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授信额度可以被视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授信承诺。
4.票据发行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根据事先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借款人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短期融资的方式取得中长期的融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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