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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款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由于存款业务是存款机构经特许而经营的业务,存取业务量巨大,故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人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等。
4.存款合同的形式
存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活期储蓄存款的存折、定期存款的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均是存款合同的书面形式。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经济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再局限于纸质载体,许多情况下它表现为磁介质或其他载体中的电子数据。
6.2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贷款业务是授信业务的主要内容,本部分所介绍的关于授信业务的法律规定,主要与贷款业务相关。
6.2.1 授信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商业银行开展授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则,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开展授信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统一授信原则
商业银行应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的表内外各种信用发放形式和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4.统一授权原则
商业银行应根据统一法人的要求,在其授信业务范围内对有关授信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授信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6.2.2 授信审核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管理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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