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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表示,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7.3 担保法律制度
7.3.1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颁布和实施,对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也对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是指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其主要形式是保证人的保证,这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2)物的担保。物的保证方式主要有抵押权和质押权以及留置权,但操作手续较为烦琐。
(3)定金担保,是在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该定金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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