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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我国为了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成立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工行的机构)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农行的机构)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行的机构)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建行的机构)
自2000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规定了其经营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已完成了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的任务,正在探索实行股份制改造及商业化经营。
二、信托公司
1.信托的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3.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公司所应遵守的规范。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依据2004年7月27日修订后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一种完全属于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限于企业集团成员,不允许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母公司有义务在所属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情况下,负责提供资金,满足支付需要。
四、金融租赁公司
1.依据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五、汽车金融公司
1.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
2.依据自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
① 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
② 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③ 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
④ 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⑤ 向金融机构借款;
⑥ 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
⑦ 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
⑧ 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
六、货币经纪公司
1.按照自2005年9月l日起施行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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