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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知识点6

发表时间:2011/12/30 9:38: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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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7.3.3 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所谓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法》规定的抵押物范围的变化是最受各界关注的问题之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在抵押物范围的规定上有以下几个变化:(1)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3)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入可抵押物;(4)确立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还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抵押人及其动产的抵押作了特别规定,即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将有"的动产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明确要求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物权法》建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分离的机制,即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则需经过一定的法定手续后方能生效。《物权法》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动产抵押,《物权法》要求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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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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