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精华讲义
3.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商业银行法》对贷款的程序、形式等有一系列严格的要求。不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权属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等,均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箕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而违法向其发放贷款。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以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名义所吸收的客户资金,包括个人储蓄和单位存款。客观方面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必要。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精华讲义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包括:
(1)伪造、变造汇票、支票、本票;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4)伪造信用卡。
需要注意的是,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两种,前者是指没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假金融票证。后者是指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超越其制作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如银行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银行存单交付他人。变造是指没有权限的人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加工,改变其数额、日期等记载事项。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则。"为他人"不仅包括为自然人,而且包括为单位。"保函",是指银行办理代客担保业务时,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函件。"票据"指金融票据。"存单"即银行存单。"资信证明",是指提供客户的财产状况、偿还能力、信用程度等情况的证明文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违反规定而出具金融票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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