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的是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的重要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一、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法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确定了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内容包括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制度、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这里的“人”(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商业银行(法人组织)和个人客户(公民(自然人))。
(1)公民(自然人):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从范围上讲,公民的范围小于自然人的范围。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以下规定: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了如下分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
(2)法人
①法人的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法人成立的要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第三,事业单位法人(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包括从事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第四,社会团体法人。
(3)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3.民事代理制度。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1)代理的基本含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特征
第一,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第二,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第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四,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代理的分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和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4)委托代理
● 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书面或口头)。
●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5)代理的法律责任(了解)
第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五,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的终止(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第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第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第三,代理人死亡;
第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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