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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担保法律制度
7.3.1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1995年《担保法》颁布和实施,对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是指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其主要形式是保证人的保证,这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2)物的担保。物的保证方式主要有抵押权和质押权以及留置权,但操作手续较为烦琐。
(3)定金担保,是在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该定金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
7.3.2 物权法
2007年3月16隧,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物权法》通过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专篇对物权有关内容作了系统规范,其中有关物权的确立、变更以及担保物权的诸多新规定对《掇保法》做了重大的修正。
《物权法》除了通过具体规则将《担保法》有关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具体规范做了修正,它所确立的以下几项重要制度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进一步肯定了担保物权的法定原则,即"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物权法》就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原则与《担保法》第五条确立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五条没有区分物权担保合同还是保证担保合同,而一概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就确立另有约定的补充机制。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物权法》在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也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表明: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这里的"法律"应该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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