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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资料2

发表时间:2013/1/29 14:12: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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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在考试中占重要分值,为了方便大家统一复习,中国银行从业考试网针对知识点重新编排整理,希望对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

1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对触犯《刑法》构成的自然人或单位适用的刑事制裁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罚措施

反洗钱法律制度

1 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指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每个阶段都各有其目的及形态,洗钱者交错运用不同的方法,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富提供表面的合法掩盖,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犯罪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

2.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洗钱者借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方法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还有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

(3)使用空壳公司。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以赌场、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店做掩护,通过虚假的交易将犯罪收益宣布为经营的合法收入。

(5)伪造商业票据。洗钱者首先将犯罪收益存入甲国银行,并用其购买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某项虚构的从乙国到甲国的商品进口交易,然后用伪造的提货单在乙国的银行兑现。

(6)走私。除了现金走私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或艺术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如直接购买别墅、飞机、金融债券等,然后再在转卖中套取货币现金存入银行,逐渐演变成合法的货币资金。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2006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4.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义务主要有:

(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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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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