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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一章知识点12

发表时间:2011/12/22 9:18: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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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一章: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1.2.6 外资银行

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按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外国银行分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9年11月末,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4家银行在华设立229家代表处;13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2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192家)、2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6家,附属机构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家;另有25个国家和地区的76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97家分行。

1.2.7 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我国为了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成立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自2000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第三条规定了其经营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完成了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的任务,正在探索实行股份制改造及商业化经营。

2.信托公司

信托的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在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最高峰的1988年底,我国信托公司的数量达到1000多家。然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缺乏造成了信托业的先天不足,信托业一直陷于"发展-违规-整顿"的怪圈,已先后经过五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公司所应遵守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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