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1.呆账核销的申报
根据《核销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如下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1)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2)经办行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3)银行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需要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②借款人死亡的,银行要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③借款人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的,银行要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④对债务人完全停产的,银行要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⑤对债务人连续两年未参加工商年检的,银行要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⑥债务人触犯刑律的,银行要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⑦对于强制执行2年仍未收回的,须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⑧对于与债务人达成和解与重整协议仍未收回的,银行需要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银行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⑨对于债务人主体资格出问题的,银行需要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⑩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银行须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①~⑨项的相关证明;
⑩对于小额呆账,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⑥对于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各项的相关证明;
⑩对银行对外投资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⑩对于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形成呆账,银行须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⑩对于金融章案导致的呆账,须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⑩对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呆账,须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4)银行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对依法宣告破产形成的呆账,须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