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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知识点讲解8

发表时间:2013/1/24 12:03: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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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在考试中占重要分值,为了方便大家统一复习,中国银行从业考试网针对知识点重新编排整理,希望对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呆账核销

健全呆账核销制度是会计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客观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和有效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

一、呆账的认定

根据《核销办法》有关规定,银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8)银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银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9)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由于上述(1)~(9)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1)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10)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银行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3)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一—含1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4)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①借款人死亡,或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②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③在贷款逾期后,在银行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银行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银行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银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15)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①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②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③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④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⑤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⑥余额在2万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

(16)银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银行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核销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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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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