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银行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
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的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
(二)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等,监督并确保髙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董事会例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对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监督评估本行的发展战略、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对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监督等。
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
(四)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由商业银行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高级管理层根据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银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政策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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