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贷款发放管理(理解并掌握)
一、贷款的发放
1、贷款发放管理的重要性
在满足借款合同用款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或借款人没有违约,银行必须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发放贷款,这种做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种原因:首先,借款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借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被确立,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义务,发放贷款,那么就构成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其次,影响到借款人的利益。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在于支持借款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银行按时发放贷款,借款人就可以将借入的资金按预期的计划投入产品经营,保证借款认的生产经营活动;反之,如果银行违约,借款人不能按预期得到资金,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计划就会被打乱,影响借款人正常的运作,从而使它蒙受损失。最后,影响到贷款资金的正常收回。银行违约,未按期发放贷款,借款人作为资金的需求者,可能需要采取其他手段募集资金,取得贷款后,很可能会挪用,同时,按正常生产周期确定的借款期限可能不够合理,借款人就很可能拖延归还贷款。
2、贷款发放的条件
先决条件
首次放款的先决条件文件,包括以下几类:贷款类文件、公司类文件、与项目有关的协议、担保类文件、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以及其他类文件。非首次放款的,以后每次放款无需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通常只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证明、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
担保手续的完善
对于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
可以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那么必须要先完善有关登记和备案的手续;
如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没有明确的登记部门,那么就必须先将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遇到特殊项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证作担保的,必须要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以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要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律师认可的书面同意,并在律师的主持下,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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