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的是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的重要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一、个人理财业务合规性管理
两个重要文件: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至2009年l2月31日,以银监会为主的监管机构共颁布与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的三个“办法”、两个“指引”和九个“通知”。
(一)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2)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3)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4)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机构设置与业务申报材料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①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②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③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④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不需要审批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将以下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①理财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②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
③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④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⑤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
⑥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
⑦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⑧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应最迟在开始发售理财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①法人机构理财计划发售授权书;
②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
③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
④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⑤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材料的报告外,银监会在2009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2.关于业务制度建设的要求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制度建设方面,2005年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办法》相关的制度建设要求还包括: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2)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3)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4)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5)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6)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7)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需的法律文件。
(8)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在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4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要求:
(1)商业银行履行代客资产管理角色,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
(2)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
(3)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在银监会2009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要求:
(1)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商业银行应将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纳入总行的统一管理体系之中,实行前、中、后台分离,加强日常风险指标监测和内控管理。
3.关于理财业务人员的要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要求可以分为资格要求、教育培训要求以及考核要求三个方面。《办法》有以下要求: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要求
①了解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
②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③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④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⑤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⑥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考核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指引》对从业人员也提出了要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能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并对从业人员资格提出以下要求:
①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客户在办理一般产品业务时,如需要银行提供相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和服务人员应将客户移交理财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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