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的是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的重要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7.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分五编十九章,对物权的设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于2007年10月1 日开始施行。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2、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
(1)不动产登记管理
(2)动产的交付管理
(3)担保物权
(4)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分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有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5)质押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阅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6)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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