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贷款保证人的情况
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及担保能力。审查保证人是不是具有合法的资格,避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主体充当保证人;审查保证人的资信情况,也就是核实他的资信等级,一般来说,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最好不要接受为保证人;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和担保债务情况,确定它是不是具有与所设定的贷款保证相适应的担保能力。其次,我们要审查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保证合同的要素是不是齐全,保证方式是不是恰当。最后,审查保证担保的范围和保证的时限,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不是覆盖了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的时限是不是为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后的一定时期。
7、审查贷款抵质押物的情况
主要审查的内容有: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抵质押物的所有权属、抵质押物的价值、抵质押物的登记、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抵质押物的保管和抵质押物的处理等。
8、根据贷款方式、借款人信用等级、借款人的风险限额,等确定是否可以贷款,以及贷款结构和附加条件等情况
二、贷款审批的内容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贷款的调查人员负责调查评估、贷款的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贷款的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这样一种审、贷、查三分离的制度,就是审贷分离制度;分级审批制度是指银行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的制度。
审批人员,根据信贷业务预计给银行贷垮的效益和风险,来决定是不是批准该笔信贷业务。审批结果为不同意,而有权要求和申请复议人员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由合规性审查人员受理复议申请和要求,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交审批人员进行复议。审批权限内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审批结论为同意的但是超过审批权限的,则应该组织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报上级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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