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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本章概要
本章分为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两大部分,民事法律部分包括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担保法律制度。
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是层次较高和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规范,该部分是对民事法律知识进行提高和升华的法律知识,对于拓宽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面,夯实专业基本劝和培养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7.1 民事权利主体
7.1.1 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7.1.2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类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个人。这里要区别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人。自然人是民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中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 法人
1.法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要件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入、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公司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它包括从事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的收益。
(4)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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