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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7.3.6 留置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有以下主要特征: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对于留置权的设立,我国《物权法》强调了动产与债权的关系,即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还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人的主要义务有: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的主要权利有: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针对同一动产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情况,《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但对同时存在质权和留置权的情况则未作规定,只能按照该受偿原则推定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抵押权优于质权,因此留置权必然优于质权。《物权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在接受动产抵押或者质押后,应密切关注该动产的状况,跟踪该动产的使用情况,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防止抵押或者质押落空的风险。
7.4 公司法律制度
7.4.1 《公司法》概述
我国《公司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公司法》的修改工作,2005年2月第一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27日第三次审议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根据各国公司法所确定的法定分类标准以及公司法理论研究中所公认的法理分类标准,可以对公司作如下划分:
以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以公司的外部控制或附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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