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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付款人签字承兑,就是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
(4)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7.5.4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丽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的付款人以及支票的付款人。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才能行使的权利,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为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两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持票人在善意和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照《票据法》规定方式,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为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取得的票据,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明知转让票据者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或者虽然不是明知但应当或者可能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而由于过错或疏忽大意未能得知而取得票据,为恶意取得。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例如,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采取作出拒绝证书的方式。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7.5.5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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