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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考点(10)

发表时间:2014/2/20 13:06: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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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银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4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辅导资料: 个人理财,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设置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

(二)建立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行理财计划的发展策略、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确定本行

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所包含的投资产品的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三)综合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

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但流动性风险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

(五)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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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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