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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贷备考指南第十二章 自主型贷款重组

发表时间:2010/8/20 15:36: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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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主型贷款重组的方式

方式主要有五种,即变更担保条件、调整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借款企业变更、减免贷款利息。这几种方式,在实际业务中,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结合在一起使用。除了这几种主要方式以外,重组贷款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其他方式。但是在贷款重组的时候,银行通常不向借款企业增加贷款。此外,以往比较普遍的“借新换旧”和“还旧借新”,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贷款重组,只不过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重新贷款的目的。


三、司法型贷款重组

1、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债权人等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协商,调整债务偿还安排,以尽量挽救债务人,避免债务人破产以后对债权人、股东和雇员等人,尤其是对债务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一种制度。由于这类债务重组主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而且一旦重组失败以后,债务人通常都会转入破产程序,因此这类重组称为破产重整。

2、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

所谓和解,是指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经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由法院裁定认可而终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所谓整顿,是指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各个国家破产法都有和解制度,但把和解和整顿结合起来,则为我国独创。

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第二,和解与整顿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后才能开始;第三,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之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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