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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3)强制风险披露。《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5.3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
5.3.1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对触犯《刑法》构成的自然人或单位适用的刑事制裁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5.3.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3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3.4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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