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精讲16

发表时间:2014/5/9 11:47: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帮助广大考生复习备考2014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小编特整理了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点精讲,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五、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范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问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主债权转让或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问,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作了较多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④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编辑推荐:

2014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精讲汇总

2014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前重点速记汇总

2014年银行业从业考试法律法规章节重点讲解汇总

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公共基础考点资料

更多关注:银行业资格考试保过套餐 报名入口 免费短信提醒

(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2020银行从业

        [无忧通关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重学保障高端服务

        980

        了解课程

        656人正在学习

      • 2020银行从业

        [金题通关班]

        3大模块 高性价比 大数据题库高端服务

        198

        了解课程

        726人正在学习

      • 2020银行从业

        [金题强化班]

        2大模块 入门+强化 重点强化校方服务

        168

        了解课程

        795人正在学习

      各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