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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80年制定的个人隐私保护的八项基本原则,即信息收集限制原则、信息质量原则、表明目的原则、使用限制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性原则、个人参与原则以及负责任原则。
10.1.5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而言意味着从业人员有两个方面的义务:
1.主动避免利益冲突。如主动避免参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项目;主动避免任职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岗位。
2.在利益冲突发生之时,应申请回避或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信息,以确保交易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存在明显不当,这些行为有时还会给个人带来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
1.不执行有关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限制性规定,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优于一般交易的贷款,或以优于一般交易的条件与关系人达成交易;
2.不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执行回避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时不做任何披露而参与业务经营决策或交易处理;
3.不当利用朋友关系、亲属关系或同事关系,向客户推销不适合的产品和服务;
4.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优势,在没有明确的内部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以明显优于其他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购买本机构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5.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优势,以明显优于其他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为亲属或朋友等提供金融产品,损害所在机构的利益;
6.同时承担着其他社会职务或在其他机构兼职工作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为其他机构获取优于一般消费者的利益,或有利用其在其他机构兼职的便利,为所在机构获得明显不适当的利益。
10.1.6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2)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3)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中国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当其所在机构为上市银行之时,获知有关本机构的内幕信息。
2.在履行基金托管、账户托管或其他义务的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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