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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贷款担保
8.1贷款担保概述
8.1.1担保的概念
为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8.1.2贷款担保的作用
1.协调和稳定商品流转秩序,使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2.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3.促进借款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管理状况
4.巩固和发展信用关系
8.1.3-8.1.4贷款担保的形式和范围
担保的形式有多种:
①抵押。
②质押。
③保证。
④留置。
⑤定金。
银行贷款担保常用的形式主要是前三种。
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
法定范围包括:
①主债权
②利息
③违约金
④损害赔偿金
⑤实现债权的费用
⑥质物保管费用
约定范围具体由银行和客户双方协定。
8.2.1:贷款保证人的资格与条件
1.保证人资格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
②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③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
8.2.2贷款保证风险
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虚假担保人
公司互保,法律上没有禁止,但必须谨慎对待
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如果逾期时问超过2年,2年期间借款人未曾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未采取其他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那么该笔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将丧失胜诉权。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保证责任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上述规定的时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贷款保证的风险防范
(1)核保(2)签订好保证合同(3)贷后管理
8.3贷款抵押分析
8.3.1贷款抵押的设定条件
1.抵押的范围p200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多选)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多选)
2.贷款抵押额度的确定
(1)抵押物的认定
银行对选定的抵押物要逐项验证产权。
(2)抵押物的估价
评估抵押物的现值。银行对抵押物的价值都要进行评估。
①估价方法
②抵押率的确定
一是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选择的抵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抵押率应适当降低。
二是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
(3)抵押贷款额度的确认
银行一般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额会低于抵押物的评估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判断)
(4)抵押合同的签订
3.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人未通知银行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权不得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物的保全
(4)抵押权的实现
若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或银行同意展期后仍不能履行,抵押权才真正得以实现。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的,抵押权也消失。
8.3.2贷款抵押风险分析
1.贷款抵押风险分析
(1)抵押物虚假或严重不实
(2)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财产抵押时,双方当事人不但要签订抵押合同,而且要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3)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经共有人同意
(4)以第三方的财产作抵押而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
(5)资产评估不真实,导致抵押物不足值
(6)未抵押有效证件或抵押的证件不齐
(7)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关系无效
(8)抵押物价值贬损或难以变现
2.贷款抵押的风险防范
(1)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
用合伙企业财产抵押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共同出具抵押声明。
(2)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
抵押物价值评估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判断)
(3)做好抵押物登记工作,确保抵押关系的效力。
(4)抵押合同期限应覆盖贷款合同期限
8.4贷款质押
质押是债权人所享有的通过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质物而使其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质权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8.4.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质押形成的质权为典型质权。我国法律未规定不动产质权。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以不动产最为常见。
2.标的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最重要的区别
抵押权的设立不转移抵押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权的设立必须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
3.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不同
抵押权人没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质权人对质物则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4.受偿顺序不同
质权没有受偿的顺序问题。抵押权有受偿的先后顺序之分。
5.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法律允许抵押权重复设置。质押不能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6.对标的物孳息的收取权不同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所生孳息,由抵押人收取。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依法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8.4.2贷款质押的设定条件
贷款质押中质物的占有权原则上应转移给质权人,贷款质押以转移质物占有和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或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设定的各环节要求如下。
1.质押的范围
(1)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并可移交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⑤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2)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类似抵押)
2.质押材料
出质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质押担保,应在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提送出质人提交的“担保意向书”及以下材料。
(1)质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2)出质人资格证明:
(3)出质人须提供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作出的关于同意提供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4)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
3.质物的合法性
(1)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
(2)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4.质押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1)质押价值的确定
①对于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其公允价值即为该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②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则应当在以下价格中选择较低者为质押品的公允价值: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告中所写明的质押品的净资产价格;
●以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测算公司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所估算的质押品的价值;
●如果公司正处于重组、并购等股权变动过程中,可以交易双方最新的谈判价格作为确定质押品公允价值的参考。
(2)质押率的确定(与抵押率的确定相同)
8.4.3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质物具有价值稳定性好、银行可控制性强、易于直接变现处理用于抵债的特点,因此它是银行最愿意受理的担保贷款方式。
1.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1)虚假质押风险
虚假质押风险是贷款质押的最主要风险因素
各家银行严格的规定,只有本银行系统的存单才可用于在本行作质押贷款
(2)司法风险
银行须将质押资金转为定期存单单独保管,或者采取更为妥当的方式,将其转入银行名下的保证金账户。
(3)汇率风险
在汇率变动频繁的时期,确定质押比例要十分慎重,应该要求以有升值趋势的可兑换货币质押。
(4)操作风险
2.贷款质押风险防范
防范虚假质押风险
·银行查证质押票证时,密押--联行核对;无密押的应派人--作书面的正规查询
·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银行与出质人一起到其托管部门办理登记
·接受共有财产质押,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对调查不清,认定不准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财产或权利,不能盲目接受其质押
银行防范质物的价值风险
·质物经过相关部门作价值认定,再确定一个有利于银行的质押率;
·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谨慎接受股票、权证等价值变化较大的质物
防范质押操作风险
首先必须确认质物是否需要登记;
按规定办理质物出质登记,并收齐质物的有效权利凭证,同时与质物出质登记、管理机构和出质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保全银行债权的承诺和监管措施;
最后,银行要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一般不应出借。如果出借,必须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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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